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目前部门预算的编制实行综合预算制度,即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反映在预算中。
一、基本职能及主要工作
职能简介: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根据法律规定,我院的基本职能有:一是负责对法律规定由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刑事案件、监察委员会移送职务犯罪案件、未成年人犯罪和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抗诉,开展相关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以及相关案件的补充侦查。办理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相关刑事申诉案件。开展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二是负责办理向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和提请抗诉的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的审查、抗诉。承办对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民事审判和行政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提出检察建议,对民事执行和行政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开展民事支持起诉工作。负责办理法律规定由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侵害英雄烈士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公益诉讼案件。负责对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公益诉讼案件,派员出席法庭,依照有关规定提出检察建议。办理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民事申诉、行政申诉和公益诉讼申诉案件。三是负责对看守所、社区矫正机构等执法活动的监督,对刑事判决、裁定执行、强制医疗执行、羁押和办案期限的监督,羁押必要性审查。办理罪犯又犯罪案件。负责对法律规定由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犯罪,以及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的侦查。负责受理向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的控告和申诉。承办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国家赔偿案件和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四是对自治县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提请乐山市人民检察院向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2022年重点工作任务介绍:一是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绝对领导。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四川省贯彻<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实施细则》,坚持在县委和上级院领导下开展工作,严格执行好向县委和上级院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制度;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把政治标准作为选配干部的第一标准,选优配强领导班子,充分发挥“头雁”作用。二是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依法履行刑事、民事、行政和公益诉讼等检察职能,实现各项检察工作全面协调充分发展,推动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与其他各类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全面提升法律监督质量和效果,维护司法公正。三是积极助推县域经济社会发展。始终坚持服务大局,围绕地方特点、工作重点找准方向,在生态环境保护、未成年人检察、移风易俗等方面做深做实,进一步推进“未成年综合法治宣传教育基地”建设,落实更多举措助力乡村振兴,把大事做强、小事做实。四是办好群众实事践行司法为民。把人民群众满意作为衡量检察工作的根本标准。以“民呼检应、检民直通”六大为民工程等为载体,结合检察职能创好便民新举措;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司法理念,让人民群众司法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真切,努力打造党委放心、人民群众满意的高素质马边检察队伍。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马边彝族自治县检察院预算单位1个,其中:行政单位1个。
马边彝族自治县检察院总编制29个,其中:行政编制27个,工勤编2个。在职人员总数25人,其中:行政25人,工勤0人。
三、收支预算总体情况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2022年收支总预算481.21万元,比2021年收支预算总数增加5.59万元,主要是由于其他福利支出中的残疾人保证金预算增加。
其中:2022年收入预算481.21万元,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481.21万元,占100%;2022年支出预算481.21万元,其中:基本支出481.21万元,占100%;项目支出0万元,占0%。
基本支出,是用于保障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等机构正常运转的日常支出,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以及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办公设备购置等日常公用经费。项目支出,是用于保障财政机关、下属事业单位等机构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用于专项业务工作的经费支出。
四、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规模及变化情况。
马边检察院2022年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481.21万元,较上年预算数增加5.59万元。主要是其他福利支出中的残疾人保障金预算增加等原因形成增加。
(二)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结构情况。
公共安全支出371.61万元,占77.22%;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40.65万元,占8.45%;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14.76万元,占3.07%;住房保障支出54.2万元,占11.26%。
(三)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具体使用情况。
1.公共安全支出(类)204(款)04(项)01:2022年预算数为349.65万元,主要用于:机关及参公管理事业单位正常运转的基本支出,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以及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等日常公用经费。
2.公共安全支出(类)204(款)05(项)01:2022年预算数为21.96万元,主要用于:开展其他财政事务方面专门性工作任务的项目支出。
3.社会保障和就业(类)208(款)05(项)05:2022年预算数为38.71万元,主要用于:实施养老保险制度后,部门按规定由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支出。
4.社会保障和就业(类)208(款)99(项)99:2022年预算数为1.94万元,主要用于:其他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
5.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210(款)11(项)01:2022年预算数为14.76万元,主要用于:机关及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支出。
6.住房保障(类)221(款)02(项)01:2022年预算数为54.2万元,主要用于:部门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支出。
五、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说明
马边检察院2022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481.21万元,其中:
人员经费391.85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险缴费、绩效工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职业年金缴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离休费、住房公积金、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公用经费89.36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差旅费、维修(护)费、会议费、培训费、劳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其他交通费、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
六、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规模及变化情况说明
2022年,马边检察院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0。
七、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规模及变化情况说明
2022年,马边检察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0。
八、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支出规模及变化情况说明
2022年,马边检察院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支出0。
九、“三公”经费预算安排情况说明
马边检察院2022年“三公”经费预算数38.5万元,较上年“三公”经费预算数(减少)0.5万元。其中财政拨款安排“三公”经费38.5万元。因公出国(境)经费0万元,公务接待费12.5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26万元。
1.因公出国(境)经费较上年预算持平。主要原因是2021年和2022年均无因公出国(境)费用支出。
2.公务接待费较上年预算减少0.5万元,下降1.28%。主要原因是按照中央八项规定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要求,简化接待程序,严格控制用餐及住宿标准,减少公务接待开支。
2022年公务接待费计划用于上级检察院调研指导工作和其他区县检察院来我单位交流学习等。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较上年预算减少0万元,下降0%。主要原因是办案工作需要,无法减少预算。
单位现有公务用车4辆,其中:轿车2辆,越野车2辆,其他车型0辆。
2022年安排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26万元,用于公务用车燃油、维修、保险及其他车辆支出。
十、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
按照《关于印发<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财预〔2016〕143号),部门机关运行经费是指各部门的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等费用。马边检察院2022年履行一般行政管理职能,合计57.5万元。
(二)政府采购情况。
2022年,马边检察院安排政府采购预算0万元,较上年预算持平。
(三)绩效目标设置情况。
2022年,马边检察院按要求实行绩效目标管理,部门整体绩效目标涉及预算安排481.21万元,编制了项目绩效目标的预算0万元,主要是年初预算中无项目。
(四)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按照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要求,单位资产635.31万元,其中:共有车辆4辆,单位价值200万元以上大型设备0台(套)。
2022年,部门预算未安排购置车辆及单位价值200万元以上大型设备。
十一、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支情况:是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拨款收支情况。
2.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指市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3.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4.事业单位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5.其他收入:指除上述“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主要是利息收入、国有资产出租收入等。
6.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会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7.上年结转: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仍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8.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指离退休人员的支出。
9.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未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指离退休人员的支出。
10.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指部门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的支出。
11.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项):指部门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缴纳的职业年金的支出。
12.社会保障和就业(类)其他社会保障和就业(款)其他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项):指除上述项目外,其他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方面的支出。
13.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行政单位医疗(项):指行政单位及参公管理事业单位用于缴纳单位基本医疗保险支出。
14.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事业单位医疗(项):指事业单位用于缴纳单位基本医疗保险支出。
15.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公务员医疗补助(项):指行政单位及参公管理事业单位用于集中缴纳公务员医疗补助支出。
16.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指由单位及其在职职工按规定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支出。
17.住房保障(类)城乡社区住宅(款)住房公积金管理(项):指经财政部门批准用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机关的管理费用支出。
18.基本支出:指为保证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19.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20.纳入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部门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