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办案人员对案件查处工作中获取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应当保密。
第十一条 泄密案件由泄密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由有关机关、单位所在地或者案件当事人居住地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更便于查处工作开展的,可以由有关机关、单位所在地或者案件当事人居住地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
移交有关机关、单位所在地或者案件当事人居住地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的泄密案件,泄密行为发生地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在移交前应当及时收集证据,并配合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第十二条 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调查或者组织、督促查处下列泄密案件:
(一)中央和国家机关发生的;
(二)涉及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三)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案件。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调查或者组织、督促查处下列泄密案件:
(一)省级机关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机关发生的;
(二)涉及本行政区域内多个市(地、州、盟)或者部门的;
(三)中央和国家机关设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直属机构发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