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泄露国家秘密处理: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下落不明的,自发现之日起,绝密级10日内,机密级、秘密级60日内查无下落的;
(二)未采取符合国家保密规定或者标准的保密措施,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
(三)使用连接互联网或者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的计算机、移动存储介质等信息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且该信息设备被远程控制的。
第六条 泄密案件查处工作主要包括:
(一)查明所泄露的国家秘密事项的内容与密级;
(二)查明案件事实、主要情节和有关责任人员;
(三)要求有关机关、单位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对责任人员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机关、单位作出处理;
(五)针对案件暴露出的问题,督促机关、单位加强和改进保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