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工作规定
(2010年11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
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六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立案
第三章 审查决定
第四章 复议
第五章 赔偿监督
第六章 执行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公正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及有关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通过办理检察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刑事赔偿案件,并对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和行政赔偿诉讼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保障国家赔偿法的统一正确实施。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工作办公室统一办理检察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刑事赔偿案件、对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提出重新审查意见的案件,以及对人民法院行政赔偿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的案件。
人民检察院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内部分工,协助国家赔偿工作办公室依法办理国家赔偿案件。
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五条 上级人民检察院监督、指导下级人民检察院依法办理国家赔偿案件。上级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国家赔偿案件时,对下级人民检察院作出的相关决定,有权撤销或者变更;发现下级人民检察院已办结的国家赔偿案件确有错误,有权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纠正。
赔偿请求人向上级人民检察院反映下级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国家赔偿案件中存在违法行为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依法、及时处理。对依法应予赔偿而拒不赔偿,或者打击报复赔偿请求人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章 立 案
第六条 赔偿请求人提出赔偿申请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接收下列材料:
(一)刑事赔偿申请书。刑事赔偿申请书应当载明受害人的基本情况,具体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申请的时间。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提出申请的,应当问明有关情况并制作笔录,由赔偿请求人签名或者盖章。
(二)赔偿请求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赔偿请求人不是受害人本人的,应当要求其说明与受害人的关系,并提供相应证明。赔偿请求人委托他人代理赔偿申请事项的,应当要求其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和被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代理人为律师的,应当同时提供律师执业证及律师事务所介绍函。
(三)证明原案强制措施的法律文书。
(四)证明原案处理情况的法律文书。
(五)证明侵权行为造成损害及其程度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材料。
(六)赔偿请求人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赔偿请求人或者其代理人当面递交申请书或者其他申请材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当场出具加盖本院专用印章并注明收讫日期的《接收赔偿申请材料清单》。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明确告知赔偿请求人需要补充的全部相关材料。
第七条 人民检察院收到赔偿申请后,国家赔偿工作办公室应当填写《受理赔偿申请登记表》。
第八条 同时符合下列各项条件的赔偿申请,应当立案:
(一)依照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请求人身自由权赔偿的,已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依照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请求生命健康权赔偿的,有伤情、死亡证明;依照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请求财产权赔偿的,刑事诉讼程序已经终结,但已查明该财产确与案件无关的除外;
(二)本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三)赔偿请求人具备国家赔偿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
(四)在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请求赔偿时效内;
(五)请求赔偿的材料齐备。
第九条 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赔偿申请,人民检察院应当立案,并在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刑事赔偿立案通知书》送达赔偿请求人。
立案应当经部门负责人批准。
第十条 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赔偿申请,应当分别下列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一)尚未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而请求人身自由权赔偿的,没有伤情、死亡证明而请求生命健康权赔偿的,刑事诉讼程序尚未终结而请求财产权赔偿的,告知赔偿请求人不符合立案条件,可在具备立案条件后再申请赔偿;
(二)不属于人民检察院赔偿的,告知赔偿请求人向负有赔偿义务的机关提出;
(三)本院不负有赔偿义务的,告知赔偿请求人向负有赔偿义务的人民检察院提出,或者移送负有赔偿义务的人民检察院,并通知赔偿请求人;
(四)赔偿请求人不具备国家赔偿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告知赔偿请求人;
(五)对赔偿请求已过法定时效的,告知赔偿请求人已经丧失请求赔偿权。
对上列情况,均应当填写《审查刑事赔偿申请通知书》,并说明理由,在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
第十一条 当事人、其他直接利害关系人或者其近亲属认为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保管、处理涉案款物侵犯自身合法权益或者有违法情形,向人民检察院投诉,并在刑事诉讼程序终结后又申请刑事赔偿的,尚未办结的投诉程序应当终止,负责办理投诉的部门应当将相关材料移交被请求赔偿的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工作办公室,依照刑事赔偿程序办理。
第三章 审查决定
第十二条 对已经立案的赔偿案件应当全面审查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调取有关的案卷材料,也可以向原案件承办部门和承办人员等调查、核实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原案件承办部门和承办人员应当协助、配合。
第十三条 对请求生命健康权赔偿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对是否存在违法侵权行为尚未处理认定的,国家赔偿工作办公室应当在立案后三日内将相关材料移送本院监察部门和渎职侵权检察部门,监察部门和渎职侵权检察部门应当在三十日内提出处理认定意见,移送国家赔偿工作办公室。
第十四条 审查赔偿案件,应当查明以下事项:
(一)是否存在国家赔偿法规定的损害行为和损害结果;
(二)损害是否为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造成;
(三)侵权的起止时间和造成损害的程度;
(四)是否属于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五)其他需要查明的事项。
第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制作笔录。
第十六条 对存在国家赔偿法规定的侵权损害事实,依法应当予以赔偿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国家赔偿法有关规定进行协商,并制作笔录。
人民检察院与赔偿请求人进行协商,应当坚持自愿、合法原则。禁止胁迫赔偿请求人放弃赔偿申请,禁止违反国家赔偿法规定进行协商。
第十七条 对审查终结的赔偿案件,应当制作赔偿案件审查终结报告,载明原案处理情况、赔偿请求人意见和协商情况,提出是否予以赔偿以及赔偿的方式、项目和数额等具体处理意见,经部门集体讨论、负责人审核后,报检察长决定。重大、复杂案件,由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审议决定。
第十八条 审查赔偿案件,应当根据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决定:
(一)请求赔偿的侵权事项事实清楚,应当予以赔偿的,依法作出赔偿的决定;
(二)请求赔偿的侵权事项事实不存在,或者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的,依法作出不予赔偿的决定。
第十九条 办理赔偿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二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制作《刑事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
人民检察院与赔偿请求人协商的,不论协商后是否达成一致意见,均应当制作《刑事赔偿决定书》。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在《刑事赔偿决定书》中载明不予赔偿的理由。
第二十条 人民检察院送达刑事赔偿决定书,应当向赔偿请求人说明法律依据和事实证据情况,并告知赔偿请求人如对赔偿决定有异议,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复议;如对赔偿决定没有异议,要求依照刑事赔偿决定书支付赔偿金的,应当提出支付赔偿金申请。
第四章 复 议
第二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复议。
人民检察院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收到人民检察院作出的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复议。
第二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分别不同情况作出处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复议申请,复议机关应当受理;
(二)对超过法定期间提出的,复议机关不予受理;
(三)对申请复议的材料不齐备的,告知赔偿请求人补充有关材料。
第二十三条 复议赔偿案件可以调取有关的案卷材料。对事实不清的,可以要求原承办案件的人民检察院补充调查,也可以自行调查。对损害事实及因果关系、重要证据有争议的,应当听取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对审查终结的复议案件,应当制作赔偿复议案件的审查终结报告,提出具体处理意见,经部门集体讨论、负责人审核,报检察长决定。重大、复杂案件,由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审议决定。
第二十五条 复议赔偿案件,应当根据不同情形分别作出决定:
(一)原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赔偿方式、项目、数额适当的,予以维持;
(二)原决定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予以纠正,赔偿方式、项目、数额不当的,予以变更;
(三)赔偿义务机关逾期未作出决定的,依法作出决定。
第二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二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
复议决定作出后,应当制作《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直接送达赔偿义务机关和赔偿请求人。直接送达赔偿请求人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代为送达。
第二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送达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应当向赔偿请求人说明法律依据和事实证据情况,并告知赔偿请求人如对赔偿复议决定有异议,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如对赔偿复议决定没有异议,要求依照复议决定书支付赔偿金的,应当提出支付赔偿金申请。
第二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复议赔偿案件,实行一次复议制。
第五章 赔偿监督
第二十九条 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不服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刑事赔偿决定或者民事、行政诉讼赔偿决定,以及人民法院行政赔偿判决、裁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
第三十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现各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本院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立案:
(一)有新的证据,可能足以推翻原决定的;
(二)原决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可能不足的;
(三)原决定适用法律可能错误的;
(四)违反程序规定、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处理的;
(五)有证据证明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处理行为的。
下级人民检察院发现上级或者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具有上列情形之一的,经检察长批准或者检察委员会审议决定后,层报有监督权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审查。
第三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立案后,应当在五日内将《赔偿监督立案通知书》送达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立案应当经部门负责人批准。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立案的,应当在五日内将《赔偿监督申请审查结果通知书》送达提出申诉的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申诉之日起十日内予以答复。
第三十二条 对立案审查的案件,应当全面审查申诉材料和全部案卷。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补充调查:
(一)赔偿请求人由于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主要证据,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供了证据线索,人民法院未进行调查取证的;
(二)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提供的证据互相矛盾,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未进行调查核实的;
(三)据以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可能是虚假、伪造的;
(四)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时可能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处理行为的。
对前款第一至三项规定情形的调查,由本院国家赔偿工作办公室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工作办公室进行。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调查,应当根据人民检察院内部业务分工,由本院主管部门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主管部门进行。
第三十三条 对审查终结的赔偿监督案件,应当制作赔偿监督案件审查终结报告,载明案件来源、原案处理情况、申诉理由、审查认定的事实,提出处理意见。经部门集体讨论、负责人审核,报检察长决定。重大、复杂案件,由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三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终结的赔偿监督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向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重新审查意见: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决定的;
(二)原决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三)原决定适用法律错误的;
(四)违反程序规定、影响案件正确处理的;
(五)作出原决定的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处理行为的。
第三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重新审查意见的,应当制作《重新审查意见书》,载明案件来源、基本案情以及要求重新审查的理由、法律依据。
第三十六条 《重新审查意见书》副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人民检察院立案后决定不提出重新审查意见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后十日内将《赔偿监督案件审查结果通知书》,送达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申诉之日起十日内予以答复。
第三十七条 对赔偿监督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立案后三个月内审查办结,并依法提出重新审查意见。属于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经检察长批准,可以延长二个月。
第三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行政赔偿判决、裁定提出抗诉,适用《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等规定。
第六章 执 行
第三十九条 负有赔偿义务的人民检察院负责赔偿决定的执行。
支付赔偿金的,由国家赔偿工作办公室办理有关事宜;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由国家赔偿工作办公室通知原案件承办部门在二十日内执行,重大、复杂的案件,经检察长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第四十条 赔偿请求人凭生效的《刑事赔偿决定书》、《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或者《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书》,向负有赔本应当在作出决定后十偿义务的人民检察院申请支付赔偿金。
支付赔偿金申请采取书面形式。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负有赔偿义务的人民检察院记入笔录,并由赔偿请求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四十一条 负有赔偿义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收到赔偿请求人支付赔偿金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依照预算管理权限向有关的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向赔偿请求人支付赔偿金,依照国务院制定的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二条 对有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负有赔偿义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四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参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工作。
第四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外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的案件时,案件办理机关应当查明赔偿请求人所属国是否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该国国家赔偿的权利不予保护或者限制。
地方人民检察院需要查明涉外相关情况的,应当逐级层报,统一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国际合作部门办理。
第四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刑事赔偿案件时,发现检察机关原刑事案件处理决定确有错误,影响赔偿请求人依法取得赔偿的,应当由刑事申诉检察部门立案复查,提出审查处理意见,报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刑事复查案件应当在三十日内办结;办理刑事复查案件和刑事赔偿案件的合计时间不得超过法定赔偿办案期限。
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本院为赔偿义务机关的案件时,改变原决定,可能导致不予赔偿的,应当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
对于犯罪嫌疑人没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或者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作不起诉处理的,应当在刑事赔偿决定书或者复议决定书中直接说明该案不属于国家免责情形,依法作出予以赔偿的决定。
第四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本院为赔偿义务机关的案件时或者作出赔偿决定以后,对于撤销案件、不起诉案件或者人民法院宣告无罪的案件,重新立案侦查、提起公诉、提出抗诉的,应当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正在办理的刑事赔偿案件应当中止办理。经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有罪的,正在办理的刑事赔偿案件应当终结;已作出赔偿决定的,应当由作出赔偿决定的机关予以撤销,已支付的赔偿金应当追缴。
第四十七条 依照本规定作出的《刑事赔偿决定书》、《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重新审查意见书》均应当加盖人民检察院院印,并于十日内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四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赔偿后,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应当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察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一)刑讯逼供或者殴打、虐待等或者唆使、放纵他人殴打、虐待等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二)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三)在处理案件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追诉行为的。
对有前款规定情形的责任人员,人民检察院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国家赔偿案件、开展赔偿监督,不得向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收取任何费用。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规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2000年11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七十三次会议通过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规定》同时废止。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
附件: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案件文书样式
附件
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案件文书样式
1.刑事赔偿申请书
2.接收赔偿申请材料清单
3.受理赔偿申请登记表
4.刑事赔偿提请立案呈批表
5.刑事赔偿立案通知书
6.审查刑事赔偿申请通知书
7.审查终结报告
8.刑事赔偿决定书
9.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
10.受理赔偿监督申请登记表
11.赔偿监督提请立案呈批表
12.赔偿监督立案通知书
13.赔偿监督申请审查结果通知书
14.重新审查意见书
15.赔偿监督案件审查结果通知书
16.支付赔偿金申请书
17.国家赔偿金支付申请书
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案件文书样式一:
刑事赔偿申请书
赔偿请求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址等情况。如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写明:赔偿请求人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等情况)。
代理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与赔偿请求人关系等情况)。
被请求赔偿义务机关:……(名称)。
申请赔偿具体要求:……
事实根据与理由:……
此致
×××人民检察院
赔偿请求人:(签名或者盖章)
年 月 日
附:有关法律文书及证明材料
刑事赔偿申请书制作说明
一、本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和《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工作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制作。供赔偿请求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赔偿,提出书面申请时使用。
二、人民检察院受理赔偿申请后,本文书附卷。
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案件文书样式二:
人民检察院
接收赔偿申请材料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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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
材料名称、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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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补充 的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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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 交 人:(签名或者盖章) 承 办 人:(签名或者盖章)
年 月 日 (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工作办公室接收赔偿申请材料专用印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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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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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赔偿申请材料清单制作说明
一、本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和《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工作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制作。供人民检察院向当面递交赔偿申请材料的赔偿请求人或者其代理人出具书面凭证时使用。复议机关收到当面递交的复议申请材料时可以参照使用。
二、应当接收的赔偿申请材料主要包括:
1.刑事赔偿申请书;
2.身份证明材料,包括赔偿请求人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律师执业证及律师事务所介绍函、授权委托书等;
3.刑事诉讼终结法律文书,包括撤案决定书、不起诉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
4.能够证明强制措施开始日期和解除日期的法律文书,包括拘留决定书、逮捕决定书、释放证明书、取保候审决定书等;
5.伤情或者死亡证明;
6.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处分财产的法律文书;
7.其他相关材料。
三、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交提交人,一份附卷。
四、本文书加盖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工作办公室接收赔偿申请材料专用印章。
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案件文书样式三:
人民检察院
受理赔偿申请登记表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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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方式 |
书面/口头 |
受理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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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 请求人 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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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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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 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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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赔偿申请登记表制作说明
一、本文书根据《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工作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制作。供人民检察院登记赔偿申请时使用。复议机关登记复议申请时,可以参照使用。
二、填写时,申请方式一栏的内容包括:书面申请、口头申请等。
三、检察长意见一栏根据案件情况决定是否填写。
四、处理情况一栏内容是指受理后的处理情况,不是指案件的最终处理决定。
五、本文书为内部工作文书,附卷。
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案件文书样式四:
人民检察院
刑事赔偿提请立案呈批表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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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日期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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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 请求人 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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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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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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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及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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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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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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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 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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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赔偿 具体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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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立案 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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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长 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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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赔偿提请立案呈
一、本文书根据《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工作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制作。供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赔偿案件,经审查认为应当立案,提请部门负责人决定立案时使用。
二、检察长意见一栏根据案件审批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填写。
三、本文书为内部工作文书,附卷。
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案件文书样式五:
人民检察院
刑事赔偿立案通知书
×检赔立通〔 〕 号
……(赔偿请求人姓名或者名称):
你(单位)于×年×月×日提出的赔偿申请,本院决定立案审查。
特此通知。
年 月 日
(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工作办公室印章)
刑事赔偿立案通知书制作说明
一、本文书根据《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工作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制作。供人民检察院对赔偿申请决定立案后,通知赔偿请求人时使用。
二、本文书为法律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赔偿请求人,一份附卷。
三、本文书加盖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工作办公室印章。
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案件文书样式六:
人民检察院
审查刑事赔偿申请通知书
×检赔申通〔 〕 号
……(赔偿请求人姓名或者名称):
你(单位)于×年×月×日提出的赔偿申请,经本院审查认为,……(根据不同情形分别适用以下主文)
1.你(单位)提出的赔偿申请不符合立案条件,可以在具备立案条件后再提出赔偿申请。
2.你(单位)提出的赔偿申请不属于人民检察院赔偿,应当向……(赔偿义务机关名称)提出。
3.你(单位)提出的赔偿申请本院不负有赔偿义务,应当向……(负有赔偿义务的人民检察院名称)提出。
4.你(单位)不具备国家赔偿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无权提出赔偿请求。
5.你(单位)提出的赔偿申请已过法定时效,丧失请求赔偿权。
6.你(单位)提出的赔偿申请材料不齐备,需补充……(具体说明需补充的材料)。
特此通知。
年 月 日
(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工作办公室印章)
审查刑事赔偿申请通知书制作说明
一、本文书根据《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工作规定》第六条、第十条的规定制作。供人民检察院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赔偿申请作出处理决定,通知赔偿请求人时使用。
二、本文书为法律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赔偿请求人,一份附卷。
三、本文书加盖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工作办公室印章。
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案件文书样式七:
审查终结报告
一、赔偿请求人(复议请求人、赔偿监督请求人)及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赔偿请求人(复议请求人、赔偿监督请求人;如是赔偿监督请求人,写明在原赔偿案件中的身份):……(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址等情况。如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写明: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等情况)。
代理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与赔偿请求人、复议请求人、赔偿监督请求人关系等情况)。
二、申请赔偿(申请复议、申请赔偿监督)的时间、理由及具体事项
赔偿请求人……(姓名或者名称)于×年×月×日,以……(申请赔偿理由)为由,请求本院……(申请赔偿的具体事项)。
或者:赔偿请求人……(姓名或者名称)不服×××人民检察院……(赔偿决定书文号)赔偿决定,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赔偿复议申请。
或者:赔偿监督请求人……(姓名或者名称,写明在原赔偿案件中的身份)不服×××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赔偿决定书文号)赔偿决定,于×年×月×日请求本院提出重新审查意见。
三、原案办理情况
……(写明原案的案由、案件来源及各个诉讼环节的时间、简要处理情况)。
四、原赔偿案件办理情况(办理申请赔偿案件时,这部分内容可以不写)
……(简要摘录原最终处理决定认定的事实和处理结果、赔偿义务机关认定的事实和处理结果、复议机关认定的事实和处理结果、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认定的事实和处理结果,原最终处理结果与原案各诉讼阶段认定不一致的,可以视情况摘录)。
五、审查情况
……(详细写明经过审查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是否存在损害行为和损害结果,损害的起止时间和造成损害的程度,请求赔偿的事项是否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范围,是否属于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免责情形,原赔偿决定是否与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相符合等内容)。
六、听取意见和协商情况(办理申请复议案件、申请赔偿监督案件时,这部分内容可以不写)
……(写明赔偿义务机关听取意见情况,赔偿请求人与赔偿义务机关进行协商的时间、内容,是否达成一致意见等内容)。
七、承办人意见及理由
……(写明根据认定的事实和证据,原案处理决定是否正确,是否影响赔偿决定依法做出,是否需要纠正,是否赔偿以及赔偿的方式、项目和数额的具体意见及法律依据,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的决定是否正确,是否需要纠正,是否需要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重新审查意见等内容)。
八、部门集体讨论意见
……(写明部门集体讨论时间、意见及所依据的法律。有两种以上不同意见的,应当分别表述,并写明不同意见的理由及法律依据)。
承办人:
年 月 日
审查终结报告制作说明
一、本文书依据《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工作规定》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制作。供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赔偿案件、复议案件、赔偿监督案件审查终结时,报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时使用。
二、本文书为内部工作文书,附卷。
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案件文书样式八:
人民检察院
刑事赔偿决定书
×检赔决〔 〕 号
赔偿请求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址等情况。如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写明:赔偿请求人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等情况)。
代理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与赔偿请求人关系等情况)。
赔偿请求人……(姓名或者名称)于×年×月×日以……(申请赔偿理由)为由,请求本院……(申请赔偿具体事项)。本院于×年×月×日决定立案办理。
本院查明:……(审查认定的原案事实和依据)。
本院于×年×月×日听取了赔偿请求人(或者代理人)……(姓名)的意见,并于×年×月×日与赔偿请求人(或者代理人)……(姓名)进行了协商(如未进行协商,这部分内容可以不写)。……(听取意见和协商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条的规定,本院认为:……(决定赔偿或者不予赔偿的理由),现决定如下:
……(决定赔偿或者不予赔偿的内容)。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名称)申请复议。如对本决定没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向本院申请支付赔偿金(如作出不予赔偿决定,这部分内容可以不写)。
年 月 日
(人民检察院印章)
刑事赔偿决定书制作说明
一、本文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三条、《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工作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制作。供人民检察院审理赔偿案件,作决定时使用。
二、本文书为法律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赔偿请求人,一份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一份附卷。
三、本文书加盖人民检察院印章。
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案件文书样式九:
人民检察院
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
×检赔复决〔 〕 号
赔偿请求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址等情况。如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写明:赔偿请求人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等情况)。
代理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与赔偿请求人关系等情况)。
赔偿义务机关:……(名称)。
赔偿请求人……(姓名或者名称)于×年×月×日,以……(申请赔偿的理由)为由,请求……(赔偿义务机关名称)……(申请赔偿的具体事项)。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情况,逾期未作决定的在此也要说明)。
赔偿请求人……(姓名或者名称)不服……(赔偿义务机关名称) ……(赔偿决定书文号)赔偿决定或者逾期未作决定,于×年×月×日,请求本院……(申请复议的具体事项及理由)。
本院查明:……(复议机关认定的事实和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条的规定,本院认为:……(维持原决定、变更原决定、撤销原决定重新作出决定或者决定赔偿、不予赔偿的理由),现决定如下:(根据不同情形适用下列主文)
1、维持原决定的主文
原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赔偿方式、赔偿项目、赔偿数额适当,予以维持。
2、纠正原决定,重新作出决定的主文
……(原决定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错误,予以撤销,重新作出决定的内容)。
3、变更原决定的主文
……(原决定认定赔偿方式、赔偿项目、赔偿数额不当,决定予以变更的内容)。
4、决定赔偿或者不予赔偿的主文(适用于赔偿义务机关逾期未作出决定的情况)
……(决定的内容)。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名称)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如对本决定没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向……(赔偿义务机关名称)申请支付赔偿金(如维持不予赔偿决定,这部分内容可以不写)。
年 月 日
(人民检察院印章)
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制作说明
一、本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五条和《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工作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制作。供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作决定时使用。
二、本文书为法律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赔偿请求人、一份送达赔偿义务机关,一份附卷。
三、本文书加盖人民检察院印章。
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案件文书样式十:
人民检察院
受理赔偿监督申请登记表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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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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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方式 |
书面/口头 |
受理日期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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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监督 请求人 情况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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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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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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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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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及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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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址及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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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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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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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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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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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 情况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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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赔偿监督请求人的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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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及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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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 赔偿监督 具体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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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根据 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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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人 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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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负责人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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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长 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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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 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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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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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赔偿监督申请登记表制作说明
一、本文书根据《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工作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制作。供人民检察院登记赔偿监督申请时使用。
二、填写时,受理类别一栏的内容包括:赔偿请求人申诉、赔偿义务机关申诉、上级院交办、下级院提请、其他单位提请等。
三、填写时,申请方式一栏的内容包括:书面申请、口头申请等。
四、检察长意见一栏根据案件情况决定是否填写。
五、处理情况一栏内容是指受理后的处理情况,不是指案件的最终处理决定。
六、本文书为内部工作文书,附卷。
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案件文书样式十一:
人民检察院
赔偿监督提请立案呈批表
编号
|
受理日期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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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监督 请求人 情况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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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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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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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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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及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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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址及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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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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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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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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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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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 情况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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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赔偿监督请求人的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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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及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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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 赔偿监督 具体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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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根据 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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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立案 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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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负责人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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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长 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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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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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监督提请立案呈批表制作说明
一、本文书根据《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工作规定》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制作。供人民检察院办理赔偿监督案件,经审查认为应当立案,提请部门负责人批准立案时使用。
二、检察长意见一栏根据案件审批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填写。
三、本文书为内部工作文书,附卷。
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案件文书样式十二:
人民检察院
赔偿监督立案通知书
×检赔监立通〔 〕 号
……(赔偿请求人姓名或者名称;赔偿义务机关名称):
……(赔偿监督请求人姓名或者名称)不服×××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赔偿决定书文号)赔偿决定,向本院申诉。本院决定立案审查。
特此通知。
年 月 日
(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工作办公室印章)
赔偿监督立案通知书制作说明
一、本文书根据《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工作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制作。供人民检察院对赔偿监督申请决定立案审查,通知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时使用。
二、本文书为法律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赔偿请求人,一份送达赔偿义务机关,一份附卷。
三、本文书加盖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工作办公室印章。
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案件文书样式十三:
人民检察院
赔偿监督申请审查结果通知书
×检赔监申通〔 〕 号
……(赔偿监督请求人姓名或者名称):
你(单位)不服×××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赔偿决定书文号)赔偿决定的申诉材料收悉。经本院审查认为,本案不符合《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工作规定》第三十条规定的立案条件,决定不予立案。
特此通知。
年 月 日
(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工作办公室印章)
赔偿监督申请审查结果通知书制作说明
一、本文书根据《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工作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制作。供人民检察院对赔偿监督申请决定不予立案审查,通知赔偿监督请求人时使用。
二、本文书为法律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赔偿监督请求人,一份附卷。
三、本文书加盖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工作办公室印章。
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案件文书样式十四:
人民检察院
重新审查意见书
×检赔重审〔 〕 号
赔偿请求人……(姓名或者名称)或者赔偿义务机关……(名称)不服×××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赔偿决定书文号)赔偿决定,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对该案进行了审查。(适用于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申诉的案件)
或者:本院对×××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请求人)申请赔偿案的……(赔偿决定书文号)赔偿决定进行了审查。(适用于检察机关自行发现的案件)
(简述审查过程,如审查了原案卷宗、进行了调查等),现已审查终结。
……(检察机关审查认定的事实)。
……(赔偿案件办理过程,写明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赔偿决定的作出日期、文号、理由、主文,如果检察机关认定的事实与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的赔偿决定有不同之处,要在该部分简要写明)。
本院认为:……(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分析论证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赔偿决定存在的问题及错误)。
综上所述,×××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对本案作出的赔偿决定……(指出赔偿决定存在哪几个方面的问题)。经本院第×届检察委员会第×次会议讨论决定(未经检察委员会讨论的,可以不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向你院赔偿委员会提出重新审查意见,请重新审查并依法作出赔偿决定。
此致
×××人民法院
年 月 日
(人民检察院印章)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误
附:……(写明随案移送的卷宗及有关证据材料情况)
重新审查意见书制作说明
一、本文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工作规定》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制作。供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提出重新审查意见时使用。
二、本文书为法律文书。正本加盖“正本”印章,副本加盖“副本”印章。正本送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副本送达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并附卷。
三、本文书正本上不写“本件与原本核对无误”,应当将其制成专用印章,加盖在正本末页年月日的左下方、附项的上方。
四、本文书加盖人民检察院印章。
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案件文书样式十五:
人民检察院
赔偿监督案件审查结果通知书
×检赔监审通〔 〕 号
……(赔偿请求人姓名或者名称;赔偿义务机关名称):
……(赔偿监督请求人姓名或者名称)不服×××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赔偿决定书文号)赔偿决定一案。经本院审查认为,本案不符合《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工作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提出重新审查意见的条件,决定不提出重新审查意见。
特此通知。
年 月 日
(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工作办公室印章)
赔偿监督案件审查结果通知书制作说明
一、本文书根据《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工作规定》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制作。供人民检察院对赔偿监督案件决定不提出重新审查意见,通知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时使用。
二、本文书为法律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赔偿请求人,一份送达赔偿义务机关,一份附卷。
三、本文书加盖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工作办公室印章。
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案件文书样式十六:
支付赔偿金申请书
赔偿请求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址等情况。如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写明:赔偿请求人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等情况)。
代理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与赔偿请求人关系等情况)。
被请求赔偿义务机关:……(名称)。
我(单位)申请赔偿一案,你院(或者:复议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于×年×月×日作出……(赔偿决定书或者复议决定书文号)赔偿决定(或者复议决定)。我(单位)对赔偿决定(或者复议决定)没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向你院申请支付赔偿金。
此致
×××人民检察院
赔偿请求人:(签名或者盖章)
年 月 日
附:有关法律文书及证明材料
支付赔偿金申请书制作说明
一、本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七条和《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工作规定》第四十条的规定制作。供赔偿请求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支付赔偿金时使用。
二、人民检察院受理支付赔偿金申请后,本文书附卷。
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案件文书样式十七:
人民检察院
国家赔偿金支付申请书
×检赔支请〔 〕 号
……财政厅(局):
赔偿请求人……(姓名或者名称)申请赔偿一案,本院(或者:复议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于×年×月×日作出……(赔偿决定书或者复议决定书文号)赔偿决定(或者复议决定)。赔偿请求人……(姓名或者名称)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支付赔偿金。经审核,申请材料真实、有效、完整,符合支付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请依法支付国家赔偿金。
年 月 日
(人民检察院印章)
附:有关法律文书及证明材料
国家赔偿金支付申请书制作说明
一、本文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七条、《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工作规定》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制作。供人民检察院收到赔偿请求人支付赔偿金的申请后,依照预算管理权限向有关的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时使用。
二、本文书为法律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财政部门,一份附卷。
三、本文书加盖人民检察院印章。



